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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金额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如果一个预算金额210万元的办公家具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了200万元的采购,后面再以非政府采购的方式实施10万元的采购,属于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吗?
回复: 采购方式的选择,应当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对于由于客观原因必须进行拆分、有合理理由和依据的项目,不属于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对于人为拆分,逃避公开招标要求的项目,属于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问题:预算单位聘请多个第三方中介机构在本省的各市县使用同一项目预算资金开展相同或类似的审计服务,其中审计服务费用总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但是与单个中介机构签订的合同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因此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化整为零”?是否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回复:同一预算项目下相同或类似的审计服务原则上应当合并执行,服务费用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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